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祭祀公業出租房屋、土地所取得之租金收入,以及將其土地容積移轉權益,出售與建設公司所取得之收入,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祭祀公業係由設立人捐助財產,以祭祀祖先或其他享祀人為目的之團體,其雖非屬營利性質,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6條規定,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情事,仍為營業人,應依法報繳營業稅。祭祀公業所有之房屋、土地出租所取得之租金收入,既屬銷售勞務之收入,自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祭祀公業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出售土地容積移轉權益與建設公司取得收入,核屬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所稱之銷售勞務,亦應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祭祀公業如係經常性銷售貨物或勞務,例如將不動產出租與他人使用按期取得收益,自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如僅屬一次性銷售貨物或勞務,可自行填寫「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於銷售之次月15日前,向公庫繳納營業稅。祭祀公業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再次提醒,祭祀公業如有出租房屋、土地及將其土地容積移轉權益出售與建設公司等銷售勞務之行為,應依上開規定報繳營業稅,以免因逃漏稅捐而遭受補稅處罰。
(聯絡人:信義分局林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