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牙體技術師(生)為具專門執業身分者,除受僱於醫療機構或鑲牙所領取薪資報酬外,依法設立牙體技術所,提供專業性勞務所取得之報酬,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並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法辦理扣繳事宜。
牙醫診所不論有無設置帳簿記載,只要給付牙體技術所勞務報酬,應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按所得人身分扣取所得稅款,並依所得税法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之繳納及扣繳憑單之申報。至給付時,因未達起扣點,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向所轄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於2月10日前將免扣繳憑單寄送納稅義務人。
國稅局特別提醒業者,近來該局查核發現有部分診所因未設帳由稽徵機關逕行核定所得額,致漏未將給付予牙體技術所勞務報酬、員工薪資及執業場所租金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該局呼籲牙醫診所如有漏未辦理,應儘速辦理補扣、繳及申報。若屬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而自動補扣、補報者,可減輕或免予處罰。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黃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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