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信託的受益人如全為法人,受託人不需選定證券交易所得額的課稅方式。
該局說明,信託的受益人如全為法人,其證券交易所得尚無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的問題,因此受託人尚無須向信託開立的證券戶所屬證券商選定證券交易所得額的課稅方式。證券商倘無法判定該信託受益人的組成情形,應先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3項規定辦理扣繳。由扣繳義務人先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嗣後再由受託人依規定於課稅年度計算實際所得額及已扣繳稅款填發扣繳憑單予受益人。
該局提醒,受託人為避免是類情形所衍生的後續更正或退稅問題,得事先檢附其受益人全為法人的相關證明文件,告知信託開立的證券戶所屬證券商,俾作為證券商免予履行扣繳義務的依據。
(聯絡人:審查二科康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