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之證券交易所得申請選定核實課稅者,請證券商於102年2月底前提供受理個人證券戶及信託扣繳單位「選定適用核實課稅方式名冊」之媒體檔案。
該局說明,依規定證券商應於102年至104年各年2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受理個人證券戶選定適用核實課稅方式之名冊電子檔,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運用。自103年起,證券商應於每年2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個人證券戶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交易名冊電子檔,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運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證券商總公司如基於效益考量,可將依各分公司統一編號製作之媒體檔案合併,彙報總公司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相關媒體檔案格式圖及媒體檔案遞送單請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t.gov.tw/熱門主題區/證交所得課稅專區)參閱。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