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有關臺灣地區人民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之規定,財政部於今(16)日核定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為4.6789比1,以利納稅義務人運用。
財政部表示,該折算率係依據臺灣銀行網站公布之101年1月至12月外幣結帳價格表所載人民幣對新臺幣之結帳匯率,按簡單平均法計算,101年度人民幣對新臺幣之結帳匯率平均數為4.6789,故納稅義務人於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訂為4.6789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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