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屢有有限公司股東提出質疑,其公司業經經濟部解散登記,公司已不存在,且其並非公司負責人,何以因公司欠稅被限制其出境。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公司法第24條、79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另財政部83年12月2日台財稅第831624248號函及96年4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2400號函釋亦規定,應辦理清算之有限公司,如其章程未有規定或未經選任清算人者,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而清算人依公司法第8條第2項規定,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欠繳稅捐如有限制負責人出境之必要時,應以全體股東為限制出境對象。
該局指出,有許多公司解散後未依公司法規定踐行合法清算程序,致公司法人人格仍存在,倘解散之公司欠繳稅捐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則會報請財政部核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全體股東出境。
該局特別呼籲,公司解散登記後,應依公司法相關規定,選任清算人,完成合法清算,公司法人人格始歸消滅,否則如因公司欠稅全體股東被限制出境,遇有緊急事故必須出境時,恐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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