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證券商應於今(102)年2月底前,將101年度受理其個人證券戶選定適用核實課稅的名冊電子檔,彙報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101年10月9日台財稅字第10104625460號令發布「個人選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方式作業辦法」規定,自中華民國102年起至103年止,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者,得向其證券戶所屬證券商申請選定核實課稅。證券商應於中華民國102年至104年各年2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受理其個人證券戶選定適用核實課稅方式之名冊電子檔,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運用。又自中華民國103年起,證券商應於每年2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個人證券戶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交易名冊電子檔,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運用。
該局指出,證券商總公司與分支機構分設不同縣市時,應分別以總、分支機構統一編號製作媒體檔案,填寫媒體檔案遞送單後,分別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彙報。惟總公司如基於效益考量,亦可將依各分支機構統一編號製作之媒體檔案合併,彙報總公司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
該局提醒,為縮短媒體檔案審核退件之作業流程,請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下載審核程式測試檔案格式無誤後再行送件;證券商對提供前揭名冊資料如有任何疑義,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t.gov.tw)/熱門主題區/證交所得課稅專區參閱或洽相關業務人員。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