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101年度以前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含興櫃)公司的股票所得,屬於101年8月8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正公布前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所得稅,否則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者,除補徵應納稅額外,並依法處罰。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97年間出售A公司股票1,000,000股,成交總價額15,000,000元,甲君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申報薪資所得160,000元,未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並申報A公司之股票交易所得,經稽徵機關查得A公司股票係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之股票,核定甲君漏報有價證券交易所得6,955,000元(成交總價額15,000,000元—出售之證券取得成本總金額8,000,000元—證券交易稅45,000元),補徵稅額191,000元〔(綜合所得淨額0元+有價證券交易所得6,955,000元—扣除額6,000,000元)×20%〕,並處以1倍罰鍰191,000元。
該局進一步提醒,民眾101年度以前如有101年8月8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正公布前第12條第1項各款規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時,除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外,尚須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並申報基本所得額。所以101年度民眾如有出售未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於102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仍應依上述規定併入基本所得額計算,千萬不要因為疏忽漏報而遭受補稅處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 賴曉萍;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 16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