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02年起至103年止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個人如未於限期內申請選定核實課稅,除特定範圍應強制核實課稅外,視為選定「設算課稅」。即個人出售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等,視出售日之前一交易日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收盤指數,若股價指數在8,500點以上,設算課稅的扣繳義務人即應依不同級距之收盤指數,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按出售金額分別依0.1%、0.2%、0.3%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按20%的扣繳率就源扣繳,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期限繳納。
該局呼籲設算課稅之扣繳義務人應注意相關規定,依法辦理扣繳申報,以免受罰。扣繳義務人之規定如下:
一、經由證券承銷商出賣者:證券承銷商。
二、經由證券經紀商受客戶委託出賣者:證券經紀商。
三、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者:受讓證券人(包含個人)。
四、經法院拍賣者:拍定人(包含個人)。
該局提醒,證券商應於102年至104年各年2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受理申請其個人證券戶選定適用核實課稅名冊電子檔彙報該管稽徵機關。如對於所得稅法之規定如有疑義,應儘速向稽徵機關詢問,亦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首頁熱門點閱之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專區查詢相關規定及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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