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增加國內證券市場競爭力,擴大證券市場規模,開放國外企業發行之股票來臺上市(櫃),這些由國外企業發行之股票獲同意在臺上市(櫃)買賣者,通稱為「F股」,值得特別注意的是,公司如有投資F股所獲配之股利並不能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投資收益免稅的規定,而是必須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併計課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2條的規定,公司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不計入所得額課稅。這項規定主要的目的是在避免造成重複課稅,不過其適用條件是投資對象為國內之營利事業,至於F股是由國外企業所發行,因此,投資F股並不是投資國內營利事業,因此F股的股利收入不能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的免稅規定,依照財政部賦稅署97年發布之解釋令,必須併計課稅。
該局最近查核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發現,甲公司99年度取得F股公司發放之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計3,000萬餘元,因未留意所投資之公司為F股,而將應申報於損益表35欄位「國外投資收益」之應稅收入,誤申報為36欄位「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取得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免稅欄位,除遭補稅5百多萬元外,還被處4百多萬元罰鍰,原申報之盈虧互抵亦因此而遭否准適用,損失慘重。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收到股利時應特別留意被投資公司係屬國內或國外營利事業,而分別申報應稅或免稅之投資收益,避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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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總編號:10202-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