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如被查獲未依規定扣繳稅款,應於國稅局通知之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逾期未補報補繳者,將遭受較重之處罰。
該局說明,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扣繳稅款,並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所扣稅款向代理國庫的銀行繳納,每年1月底前,應將上一年內給付之金額、所得人及扣繳稅款等資料,彙集開立扣繳憑單(若給付對象為非境內居住者,則應自代扣稅款之日起10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扣繳申報。經國稅局查獲有未依規定扣繳稅款情形,如依國稅局通知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如僅依限補繳應扣繳之稅款,而未依限補報扣繳憑單,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指出,扣繳義務人接獲國稅局責令補報補繳通知後,應於限期內補繳短漏扣繳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惟部分扣繳義務人只注意於限期內補繳短漏扣稅款,忘了亦應在限期內補申報扣繳憑單,致遭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後段規定,按短漏扣繳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該局特別籲請扣繳義務人補繳應扣繳稅款後,務必記得於限期內補報扣繳憑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