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信託業依信託業法相關規定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投資國內證券市場,受益人之信託利益應於所得發生年度課稅。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1項規定,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受託人應於所得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依規定減除成本、必要費用及損耗後,分別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由受益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依規定課稅;另依同法條第6項規定,依法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共同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或其他信託基金,其信託利益於實際分配時,由受益人併入分配年度之所得額,依規定課稅。
該局說明,依「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係信託業者將不同信託行為之信託財產,基於提高經營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之需要,依其投資運用範圍或性質,設置帳戶加以集中管理運用,且該帳戶之設立,事先須經主管機關審核,且受主管機關監督。
該局進一步說明,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係信託業者內部對於信託資金經營管理方法之特殊規定,無關對外資金之募集,且信託受益權不得轉讓,其委託人與信託業間之關係仍屬一般信託範疇,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標準化之商品,發行受益證券,直接對外募集資金,其受益證券得轉讓之情形尚有不同。故「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其受益人信託利益之課稅方式,尚無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6項規定之適用,其受益人之信託利益應於所得發生年度課稅。
該局籲請信託業者注意,基於信託財產海外所得課稅原則之一致性,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受益人海外信託利益之課稅方式,亦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1項規定辦理。
(聯絡人:審查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