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2年4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將全面清查轄區內公司行號營業登記情形及實際營業狀況。
該局說明,為維護營業稅稅籍之正確與完整,掌握稅源並防杜逃漏,將辦理營業稅稅籍清查作業,實地逐家勘查臺北市公司行號,查對申請登記之負責人、營業項目、營業地址等事項有無不符,有無未辦登記擅自營業,並針對小規模營業人的實際營業狀況,輔導張貼「本店免用統一發票」貼紙及查核原查定銷售額是否有偏低等情事,若有登記事項不合規定者,除催辦設立、變更登記外,如有漏稅情事者,並將依法裁處罰鍰。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8條及第30條規定,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前,應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營業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申請變更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
一、甲君於騎樓擺攤販售飾品,已構成營業行為,應依前揭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二、乙公司已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妥負責人變更登記,依前揭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變更登記。
該局籲請營業人先自行查對,有未依前開規定申請設立或變更營業登記者,請儘速依規定補辦,以免被查獲而遭受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溫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