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及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2條規定,公司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惟營利事業於辦理決算申報時,申請研究發展活動審認意見之期間,應於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申報期限截止日前檢具相關文件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甲營利事業於101年11月因合併而消滅,其主管機關核准日為101年11月30日,依所得稅法第75條暨財政部97年1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604136230號令規定,應自主管機關核准日之次日起45日內辦理決算申報,亦即應於102年1月14日前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101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營利事業如欲適用產業創新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獎勵,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審認意見之截止日為102年1月14日。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決算申報時,申請研究發展活動之審認意見應於規定期限內提出,以免損及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