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營業人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中區國稅局指出,營業人申購統一發票後,時有總機構或分支機構錯誤使用其他總、分支機構之發票,或記帳士、報稅代理人代為申購統一發票後未依據所申購的發票明細交付營業人,致發生營業人誤用他人統一發票之情事,倘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考量該等情事對於稽徵機關統一發票管理作業之影響尚屬輕微,財政部業於本(101)年9月20日增訂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規定,就前揭情形免予處罰。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據上揭減免處罰標準第24條規定,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者,或故意違反稅法規定者,抑或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不適用該標準減輕或免予處罰,故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前應檢視所開立之發票是否為本身之發票,以免因疏忽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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