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各地區國稅局業於日前訂定101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並報經該部備查。101年度各地區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均維持100年度之標準。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財產租賃所得應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惟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另外,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亦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準此,各地區國稅局每年均調查其轄內房屋及土地之租金情況,訂定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該標準住家用部分,係由各地區國稅局就所調查資料統計調整;非住家用(含營業用)部分,則參酌營業人查定營業費用標準等資料,並經各局實地調查租金情況,按區域地段予以訂定。
財政部指出,前開標準係針對個人未申報財產租賃所得或所申報之財產租賃所得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等情形時,稽徵機關調整租賃收入之標準。對於租賃所得之核課,仍以稽徵機關蒐集之相關租賃資料為依據。
<附101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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