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期限如期申報決、清算。近來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營利事業年度中停歇業,是否免按所得稅法第40條有關營業期間不滿1年換算所得額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業期間不滿1年者,應將其所得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算全年度稅額,再就原比例換算其應納稅額。營業期間不滿1月者以1月計算。所稱「營業期間不滿1年」,係指營利事業在年度進行中,新設立或因故停業或歇業而言。另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5條規定,清算所得應按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課,本法第40條規定,於清算所得之計算不適用之。即申報決算時,仍有其適用。
該局說明:對於營利事業因違反稅法規定,經稽機關依法勒令停業處分者,應不適用上開法條營業期間不滿1年換算所得額之規定。營利事業如對申報有不明瞭地方,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x.gov.tw)查詢相關規定,服務人員將全力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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