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獎勵措施將於102年底落日,改由使用電子發票之營利事業接棒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鼓勵營利事業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措施自75年實施以來已達成階段性目標,該獎勵措施將於103年1月1日起廢止,並自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生效。另為建立e化納稅環境,推動統一發票雲端化制度,提升稅務資訊效率,降低納稅依從成本,達成節能減碳之功效,財政部乃將鼓勵使用收銀機開立發票之獎勵措施改由使用電子發票之營利事業繼續使用。
該局提醒102年12月31日以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5項及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規定經核准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自103年度起至112年度止,各該年度如欲享有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之純益率降低1%或非擴大書面審核案件之所得額標準降低2%的優惠,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1. 經營零售業務。
2. 全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統一發票。但遇有機器故障,致不能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3. 依規定設置帳簿及記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錢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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