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行政院今(7)日院會審查通過貨物稅條例第17條及第36條修正草案,明定貨物稅應稅貨物完稅價格之調整,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依該部訂定之標準認定,同時刪除該部賦稅署貨物稅評價委員會設置、職掌及貨物稅稽徵規則須報請行政院核定之規定。
財政部說明,依貨物稅條例第17條規定,該部賦稅署貨物稅評價委員會職掌應稅貨物完稅價格評定業務,惟因時空環境變遷及徵納雙方對貨物稅申報業務已臻熟稔,完稅價格評定業務日趨減少,該委員會功能業已式微。此外,經該委員會評定價格案件仍需經該部核定,廢除該委員會之設置後,日後遇有應稅貨物完稅價格疑義案件,稽徵機關仍得彙整意見後循行政程序報該部核釋。為簡化稽徵作業,爰修正該條例第17條,刪除該委員會設置及職掌之規定,將貨物稅應稅貨物完稅價格之調整,明定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按該部訂定之標準辦理,以資簡化。
至於貨物稅條例第36條修正部分,現行規定係授權該部就貨物稅稽徵有關事項擬訂貨物稅稽徵規則,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經檢討該稽徵規則內容屬稽徵作業細節性、技術性規定,未涉及重要政策,爰修正該條,定明登記、照證及稽徵有關事項之規則由財政部訂定,刪除報請行政院核定之規定。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法主要目的在於落實租稅法定及簡化作業,提高稅務行政效能。上開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後,該部將積極協調立法院各黨團,期能儘速完成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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