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有價證券因贈與而移轉者,非屬交易行為,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該局表示,邇來接獲許多民眾申請退還證券交易稅,理由係原持有股票人以贈與方式移轉股票,誤以為須繳納證交稅,嗣後才知道贈與股票要申報贈與稅,並以贈與稅之完稅或免稅證明辦理過戶,無須再繳納證交稅。因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只有「買賣」有價證券才須填寫證交稅繳款書繳納,如係無償的贈與移轉,則應申報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是二親等以內親屬間的未上市櫃股票買賣,除填寫證交稅繳款書時,須於該繳款書「移轉雙方是否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股票之移轉」欄位勾選「1. ˇ是」,並須檢附「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才能夠辦理移轉登記,有關同意移轉證明之核發,民眾須另向出賣人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
該局提醒,發行股票公司在受理股東申請股票移轉登記時,應檢視股東有無證券交易稅繳款書或贈與稅之完稅或免稅證明,如欠缺時切不能逕行辦理過戶,否則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發行股票公司應負賠繳稅款之責,公司在受理股票移轉時千萬不可大意。
(聯絡人:審查三科宋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