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第3339次院會今(14)日討論通過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草案,修正我國綜合所得稅稅額計算方式。
財政部說明,依據101年1月20日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現行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算稅額,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之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為符合上開司法院解釋意旨,並考量稅制及稅政變動幅度最小、稅收衝擊較小等因素,我國綜合所得稅仍宜維持以家戶為課稅單位,並消除夫妻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算稅額所增加之稅負,本次修正草案乃規定自10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類所得,除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外,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其稅額計算方式,除維持現行(1)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及(2)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其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其餘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之方式外,新增(3)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方式,由納稅義務人就前開3種計算方式擇一適用。
財政部表示,本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院會通過,行政院將於近期核轉立法院審議,該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期能儘速完成立法,俾利稅制連接,並符合憲法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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