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今日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委員質詢時表示,油價內含貨物稅並將其計入營業稅稅基,似有稅上加稅,財政部特別澄清並無稅上加稅情事。
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2項及第20條第2項規定,貨物如係應徵貨物稅之貨物,其銷售額應加計貨物稅額在內。財政部說明,貨物稅是一種特種銷售稅,在貨物進口或移運出廠時,對貨物進口人或產人課徵,為進口人或生產人取得或產製該項貨物所支付之成本之一部分,應與其他成本項目同樣列入銷售額內,藉由售價轉嫁買受人負擔。由於加值型營業稅制採取稅額扣抵法,營業人購買油品供業務上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皆可扣抵而無租稅負擔,該貨物稅加在稅基中課徵營業稅,雖然買方暫時多繳稅額,但當期申報即可扣抵,並無稅上加稅情事。財政部特別舉例說明如下:
項目 |
課徵貨物稅前售價 |
貨物稅額 |
銷售額 |
營業稅 |
買方營業人付出之價格及進項稅額 |
買方營業人實際負擔金額 |
貨物稅加入稅基課稅 |
10,000 |
3,000 |
13,000 |
650 |
13,000+650(當期扣抵) |
13,000 |
貨物稅不加入稅基課稅 |
10,000 |
3,000 |
10,000 |
500 |
10,000+3,000+500(當期扣抵) |
13,000 |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國際上課徵加值稅國家,如歐盟、新加坡、韓國及日本等,皆將貨物稅等特種銷售稅列入營業稅稅基,我國規定尚符合國際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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