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為降低權證發行人因履行報價責任(法定造市)規定及風險管理目的而負擔之避險交易成本,並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擬議開放權證交易及證券商避險股票交易當日沖銷交易制度,與金管會針對金融賦稅專案小組議題-「調降證券商因權證法定造市所從事避險股票交易之證券交易稅稅率」乙項達成共識,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第3條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並經行政院於今日(102年3月21日)第3340次院會決議通過。
財政部說明,上開調降稅率議題係行政院核定股市提振方案重大推動措施之ㄧ。本次「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第3條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認購(售)權證發行日至到期日期間,基於履行報價責任規定及風險管理目的而出賣權證避險專戶內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標的股票者,其出賣標的股票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1‰課徵證券交易稅。另依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4規定,明定減徵期限為5年。
二、增訂證券商應按期將權證避險專戶交易明細清單送交該管稽徵機關。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本修正草案可降低權證發行人調節避險部位之稅負成本,有助於提升權證發行人造市品質及投資人參與權證市場意願,促進權證市場發展。另據金管會評估,降稅後如配合開放權證及避險專戶標的股票當日沖銷交易制度,將帶動交易量成長,所增加之稅收於彌補調降稅率減少之稅收後,預估每年可增加證券交易稅收約新臺幣5.08億元,並可活絡股市,創造相關就業機會。
財政部表示,本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院會通過,行政院將於近期核轉立法院審議,該部將積極與立法委員溝通,俾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美慧
聯絡電話:2322-8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