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可以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的規定,將經稽徵機關核定的前10年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要適用盈虧互抵,上述法定要件缺一不可,縱然公司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但是逾期申報案件即使只逾1天,即不能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的規定,所以差1天,差很大。
該局舉例說明,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截止日為101年5月31日,甲公司卻在101年6月1日才完成結算申報,並自行列報課稅所得額為600萬餘元(當年度全年所得額1,500萬餘元,扣除前10年虧損900萬餘元),案經國稅局查核發現該公司逾期申報,乃否准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的規定,重新核定課稅所得額為1,500萬餘元,並補稅153萬餘元。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應注意於每年5月1 日至5月31日止(若遇最後1天為國定假日或例假日,則順延至下1個上班日)辦理結算申報,不要因為逾期1天申報而造成莫大的損失,並請隨時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沈稽核 06-2298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