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如有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主管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百分之十,在查定稅額內扣減。但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之。前項稅額百分之十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惟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如有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包括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33條所列之憑證者、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及自用乘人小汽車等之進項稅額,則不適用上述扣減之規定。
該局表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如欲以進項稅額百分之十扣減查定稅額者,其進項憑證應分別於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以當期各月份之進項憑證為限,未依前述規定期限申報或非當期各月分之進項憑證,則不得扣減查定稅額。
該局提醒102年1至3月份查定課徵之營業稅將於同年5月開徵,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應依規定期限,於4月5日前申報進項憑證,方能享受以進項稅額之百分之十,在查定稅額內扣減,以減輕稅負。如有疑問,請洽詢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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