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自102年5月1日開跑,該局基於愛心辦稅,除提醒營利事業應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並特別整理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以下稱申報書)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 為簡政便民簡化申報書表部分:
(一)將營利事業之基本資料統一在封面填報及用印,並於封面增列「本封面簽章效力及於本申報書全部頁次」文字,俾利刪減各頁次應填報之基本資料及用印處而不影響其申報效力。另因原資料聯、封面、營利事業委託記帳及委託代辦申報情形申報表暨委任書(第22頁)等3頁面,須重複填報營利事業相關申報資料,乃將上述頁面整併,並刪除資料聯頁。
(二)考量暫繳申報情形(第1頁)及捐贈費用明細表(原第4頁)等申報資料,稽徵機關均可由內部資料庫勾稽查核,爰刪除前揭欄項之填報。
(三)衡酌稽徵實務上,營利事業之期末存貨明細表(原第5頁)大多採以附件方式申報,且其於書面審核相互勾稽效益不高。又行車里程表、未完工程、工程成本、材料耗用等分析表及各項免稅所得損益表(原第3頁背面)。直接原料、期末原料及物料存貨、期末製成品及在製品存貨、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機構有關資料、外銷退稅收入等明細表、單位成本分析表暨長期工程完工比例法工程損益計算表(原第6頁)等皆為參考格式,爰將前揭3頁書表格式不納入申報書表內容,改以存置於各地區國稅局網站提供下載使用,納稅義務人先依式填報備妥,俟稽徵機關查核時,如有需要再行通知檢送。
(四)另考量一般中小企業填報製造費用或薪資費用-屬於「股份基礎給付部分」明細表(第9頁)及未分配盈餘加、減項目部分項次明細表(原第17頁)之比例甚微,亦不納入申報書表內容,改以存置於各地區國稅局網站提供下載使用。
(五)「關係人負債及業主權益明細表」(第8頁)及「已實際繳納之各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餘額計算明細表」(第17頁)分別增訂由營利事業以勾選確認屬免申報者即可免填之欄位,以利簡化申報。
二、配合稅法相關法令修正部分:
(一)於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1頁)增訂「揭露事項」欄位,供營利事業揭露列報之費用及損失,因交易相對人未給予統一發票,致無法取得合法憑證,惟已誠實入帳之情形。
(二)營利事業捐贈符合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相關規定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惟捐贈費用明細表業經刪除,爰於第7頁說明欄增訂欄項供營利事業填報。
(三)於「關係人負債及業主權益明細表」(第8頁)第二部分關係人負債明細表增列「免列入計算公式之關係人負債」欄項及相關填表說明(第8頁背面),俾供營利事業揭露相關資訊。
(四)配合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99年度調降為17%,修正稅額扣抵比率上限及其計算公式,營利事業於提列法定、特別盈餘公積計算減除所含之可扣抵稅額比率亦有所不同,爰將申報書第14頁法定、特別盈餘公積及其所含可扣抵稅額欄位區分為「截至上年度止」及「本年度」2大欄項,前揭各欄項再區分為源自「87至98年度」、「99及以後年度」2細項。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申報書封面新增「本封面簽章效力及於本申報書全部頁次」文字乙節,係為提醒營利事業、簽證會計師及代理申報人注意基本資料之填報與用印均改至封面,有關簽證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仍悉依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及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規定辦理,不會因加註前揭文字而有擴張其相關責任之虞。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進入該局網頁撥打免費網路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林妘璇,電話:04-23051111轉7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