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私人土地容積移轉獲利可觀,致使相關交易熱絡,除土地所有權人可免繳納所得稅外,其餘非土地所有權人買賣土地容積有所得,則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仲介買賣容積移轉者也要據實申報佣金所得。
該局指出,土地所有權人依「古蹟土地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及「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取得之土地容積權益,該容積權益移轉應視同權利之移轉,認屬權利交易性質,依財政部88年9月27日台財稅第881946203號函釋規定,其出售成本及相關費用之減除,以該容積權益移轉收入之100%計算。但是非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容積移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出售取得之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其他相關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申報財產交易所得額,併計個人之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政府力推居住正義,如特銷稅、實價登錄等,惟部分容積交易業者假買賣道路用地、古蹟之名,挾容積移轉物件之稀有性而加以炒作,致容積移轉價格屢創天價,亦同時助長房價向上攀升,形成居正正義之超級大黑洞。該局日前針對此類案件選案查核,發現A君於94年向某祭祀公業派下員B君就該祭祀公業之古蹟土地容積權益,簽訂容積移轉買賣契約書,以2億1,000萬餘元之代價取得該土地容積權益。嗣後A君於97年再與甲建設公司簽訂容積移轉買賣契約書,將前開取得之土地容積權益以2億4,000萬餘元之價格出售,經核認A君短漏報97年度財產交易所得2千300萬餘元,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核算補稅加罰鍰1千400萬餘元。該案在查核A君投入成本時,也連帶查獲支付建築師設計款、律師酬金及多名仲介者之佣金,分別通報所轄稽徵機關歸課執行業務及佣金所得。
該局呼籲,民眾買賣土地容積應依上開規定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或佣金等相關所得,千萬不要心存僥倖,認為稽徵機關不會查獲,因為財政部及所屬各國稅局即將針對容積移轉案件加強選案查核。民眾以往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致短、漏報容積移轉相關所得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宋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