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規定,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於辦理交易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備妥移轉訂價文據,供稽徵機關查核。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相互間如存在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條第8款第3目至第5目之情形(例如進、銷貨交易金額達該營利事業同年度進貨總金額或銷貨收入總額50%以上且交易條件由另一營利事業控制者),因雙方已具從屬或控制關係,相互間之交易屬受控交易,應備妥移轉訂價文據。惟營利事業若因特殊市場或經濟因素而存在上開情形,但確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得於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提示足資證明之文件,送交所轄稽徵機關確認,無需備妥移轉訂價文據。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之交易對象若屬公營事業、代理商或經銷商及公平交易法第5條規定之獨占事業等企業,倘有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條第8款第3目至第5目規定之情形,但確無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之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依財政部97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80號令規定,得免適用備妥移轉訂價文據之規定,且無須向稽徵機關申請確認。惟符合免備妥移轉訂價文據之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應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揭露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資料,及其與該等關係企業或關係人間交易之資料。
10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展開,該局呼籲欲申請免適用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1項備妥移轉訂價文據規定之營利事業,請於辦理結算申報前,填寫申請書(可由該局網站:http://www.ntbt.gov.tw/網路櫃台/稅務書表下載取得),並檢附相關資料送交所轄國稅局確認。
(聯絡人:審查一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