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許多民眾常對房屋出租或借予他人使用所涉及綜合所得應該如何申報及其相關稅負問題產生疑惑,該局說明如下:
一、房屋出租取得租金,可採以下方式計算所得並擇一申報:
- 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財政部頒訂必要費用率43%之餘額為所得額並辦理申報。
- 逐項舉證損耗及費用列報:可舉證損耗及費用的項目包括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以出租財產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之保險費、購買出租房屋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費用等。
二、將房屋無償提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應依據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並減除上述43%之必要損耗及費用。
三、將房屋無償提供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人使用者,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未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於申報時檢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2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及法院公證之無償借用契約影本,可免設算租賃所得外,仍應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
四、房屋及其所附著之土地分屬不同所有權人而共同出租,其房屋或土地所有權人取得之租賃收入,均仍得減除上述43%之必要損耗及費用。
五、個人房屋之牆面體出租供廣告招牌,或出租頂樓供行動電話業者設置基地臺,屬房屋租賃,可適用上述房屋租賃所得的課稅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將房屋等財產出租,不論收取租金或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應依所得稅法規定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3款規定計算租賃收入。但財產出租人能確實證明該押金之用途,並已將運用所產生之所得申報,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於上開租賃收入依同條項第5類規定計算之租賃所得範圍內減除前開已申報之押金運用所產生之所得,以其餘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呼籲,出租人所收取的押金,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之租賃收入(102年度係按照年息1.370%的利率計算),同樣亦可減除43%的必要損耗及費用。
(聯絡人:審查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