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轄區內甲公司無進貨事實,取得乙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銷售額合計42,435,951元,充作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逃漏營業稅2,121,821 元,經審理違章成立,核定補徵營業稅額2,121,797 元及處罰鍰10,609,105元。甲公司不服,申經復查追減罰鍰6,365,463 元,其餘復查駁回。猶表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全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而告確定。
該局指出,依營業稅法第15條第1 項及第3 項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進項稅額,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額。
該局進一步指出,有關課稅資料多為納稅義務人所掌握,稽徵機關欲完全調查及取得相關資料,容有困難,因此課納稅義務人申報協力義務,業經司法院釋字第537 號解釋闡明。故所開立統一發票有無真實交易存在,於客觀上尚有疑義時,自應由申報扣抵之營業人負舉證責任,本案該局已提出相當之證據,並本於經驗法則認定「甲公司與乙公司間並無交易」,甲公司未能提出反證動搖該心證,使前揭事實達於真偽不明之狀態,則甲公司取具乙公司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逃漏營業稅,即有逃漏稅捐之違章。
因此特別提醒營業人,對外營業事項(含進貨、銷貨)之發生,應保留完整交易紀錄資料備供查核,以免因舉困難而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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