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來電詢問,其於民國101年8月間,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自住房地」,該期間所有權人僅有1戶自住屋地,未有出租或營業,為何遭國稅局核定補稅並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非屬前揭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上開所稱「辦竣戶籍登記」,應由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於銷售日前(含銷售日當天)辦竣戶籍登記。陳先生、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雖僅有1戶自住房屋,但遲於銷售日後始辦竣戶籍登記,該與前揭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不符,致遭國稅局依法補稅處罰。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買賣房地應特別留意相關法律規定,以免觸法遭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簡志遠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