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今(16)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部分,針對機關、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未依規定扣繳稅款的案件,符合相關要件者,減輕其裁罰倍數。
財政部説明,機關、團體或學校責應扣繳單位主管屬受僱身分,通常係自僱傭單位取得有限金額的勞務對價,考量此類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義務所須負擔法律效果與其承擔能力的衡平性,本次修正乃就機關、團體、學校給付各類所得時,其扣繳義務人(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未依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已於稽徵機關責令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按實補報扣繳憑單,經查非屬故意違反扣繳義務,且於查獲之日前5年內未曾查獲有相同情節者,裁罰倍數由現行視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或短扣稅額的多寡裁處0.3倍至0.8倍罰鍰,減輕為0.2倍。又上開規定,對於修正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亦有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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