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截止日為102年5月31日,營利事業經計算後,如果有應納稅款者,應於102年5月31日以前自行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稅款。未繳納稅款者,除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外,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亦會被視為逾期申報案件,無法享有較多之租稅優惠。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歷年來均為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100年度全年所得額500萬元,扣除以前年度核定之虧損200萬元後,計算應自行繳納之稅款為51萬元【(500萬元-200萬元)×17%】,甲公司因疏忽延至101年6月4日繳納應納稅款。因100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截止日期為101年5月31日,甲公司逾3日繳納,除按應納之結算稅額加徵1%之滯納金5,100元外,另甲公司未於繳納期限(101年5月31日)內繳納稅款,雖有會計師查核簽證,但仍屬逾期申報案件,無法適用所得稅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遂遭國稅局補徵34萬元(200萬×17%)。
該局提醒,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截止日(102年5月31日)為星期五,營利事業若未於102年5月31日以前繳納稅款,而於102年6月3日繳納者,即須加徵1%滯納金(102年6月1日及2日為例假日),且對於會計師簽證申報之案件,亦無法享有虧損扣抵及較高限額之交際費等租稅優惠,因此為保障自身權益,請務必注意相關規範。
(連絡人:審查一科胡股長;電話23113711轉1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