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前段規定有關醫藥費之扣除,無金額上限,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綠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財政部依據司法院釋字701號解釋意旨,從寬訂定長期照護醫藥費用之扣除範圍,不再限制就醫醫院是否屬於公立、健保特約或財政部認定會計紀綠完備正確之醫療院、所。
該局表示:自101年7月6日起,包括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例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公所付與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或其他合法醫療院、 所之醫藥費,皆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舉扣除。惟前揭醫藥費支出未包括長期療養之照護費、聘請外傭或由護理人員居家護理。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陳宇柔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