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於辦理轄內某納稅義務人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的查核工作,發現申報書上記載現金捐贈列舉扣除金額300萬元,但所檢附捐贈單據上卻僅記載捐贈現金為300元之案件,由於此類情形往往涉及蓄意逃漏或取巧短繳稅款,該局乃本於毋枉毋縱之精神,從資金面與捐贈流程進行深入調查。
該局說明,捐贈人A君為高所得者,列報對已登記成立之某基金會現金捐贈300萬元列舉扣除額,因A君綜合所得稅申報戶全年所得總額高達數千萬元,因此,上述捐贈如為真實,則依所得稅法第17條之規定,該捐贈金額得以全數即300萬元,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在稅負上則可實質減少120萬元(300萬元×累進稅率40%);惟該局承辦人於查核A君檢附之捐贈單據,卻只有一筆載明捐贈金額為300元之收據。本案雖有可能是A君蓄意逃漏,但亦有可能是漏附捐贈單據或其他原因產生,為釐清案情,該局即進行調查並函先請A君說明,A君於收到調查函後,憂心地前往該局說明並提示匯款之存摺,以佐證其確實捐贈現金給某基金會300萬元,同時要求檢視原檢附之捐贈單據,確為300元,該局乃即依A君提出之切結書,主動函詢該受贈基金會,請其就A君實際捐贈之時點、金額與捐贈單據如何開立,以及該筆捐贈現金流向或是否仍存於基金會帳上等提出說明及佐證資料。該基金會係說明,受贈金額確為300萬元,捐贈單據漏未登載一個「萬」字所致,並具文主張,該300萬元自受贈日起,一直保留在帳上,沒有動支或回流到A君或流向其他第3人之情形,由於情況較為異常特殊,該局乃對A君及基金會詳為查核後。採納A君與基金會之主張,A君對該基金會雖頗有微詞,但對該局承辦單位還其清白,亦表達感謝之意。
該局指出,由於過往年度常查獲納稅人以各種虛偽手法達其「假捐贈,真逃稅」之目的,因此,該局對於捐贈列舉扣除金額,向來都是落實查核,以杜逃漏,而本次之「烏龍」個案,所幸是受贈基金會與捐贈人一連串的未留意造成,而不是蓄意的逃漏與協助逃漏。因此,該局特別呼籲,捐贈之民眾或開立捐贈單據之機關團體,都應該特別的留意捐贈單據的記載是否正確真實,以避免不必要的困擾。
(聯絡人:大安分局鍾秘書;電話23587979分機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