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證券公司會計電話詢問,該公司依法代徵證券交易稅領取代徵獎金,若選擇以轉帳方式領取,是否須於收據上貼印花稅票?
該局表示:依據證券交易稅條例第8條及期貨交易稅條例第4條規定,代徵人依照法定程序及期限完成其代徵義務者,該管稽徵機關應按其代徵稅額給予1‰之獎金。上述領取代徵獎金方式分為支票及轉帳,代徵人若選擇以轉帳方式並書立收據領取者,依財政部賦稅署101年12月5日台稅二發字第10104654870號函釋,尚無免貼用印花稅票規定之適用,是以仍須依印花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每件按金額4‰於收據上貼印花稅票並銷花。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葉淑芬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