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一般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含加班誤餐費,在新臺幣1,800元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00年度員工300人,實際供給膳食費用為7,200,000元,又於其他費用項下,申報加班誤餐費600,000元,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A公司既已實際供給膳食,加班誤餐費仍應併入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新臺幣1,800元限額內,經核計伙食費限額為6,480,000元(=300人x1,800元x12月),超限部分1,320,000元(=7,200,000元+600,000元-6,480,000元),核與前揭法令規不符,將剔除補税224,400元。
本局呼籲,營利事業申報伙食費時,應注意所得稅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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