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其中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該局進一步表示,債權逾期二年之計算,係自該項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債務人於上述到期日以後償還部分債款者,亦同。
該局查核某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公司列報呆帳損失3仟100餘萬元。該局請公司提示呆帳損失相關證明文件,公司說明係超過2年以上之應收帳款催收無效,惟僅檢附原收取被列為拒絕往來戶之支票影本,未提示催收證明,核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不符,遭剔除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時,應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並保留,以免因不符稅法及相關規定而遭調整補稅。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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