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民眾李小姐詢問,她擔任會計的甲公司在102年5月底解散,也報經經濟部註銷登記,甲公司101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如何申報?又102年1月至5月當期決算所得是否也應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或者合併一起申報就可以了?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遇有解散時,解散年度的當期決算所得不須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至於解散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依照所得稅法規定,必須在解散日起 45日內向國稅局辦理申報,不過該局進一步指出,由於公司解散時,常常來不及在解散日前就完成前一年度的盈餘分派,實務上,大部分解散公司也都是把前一年 度的盈餘及決算期間的所得,甚至併同清算後的剩餘財產一起分配,所以為了簡政便民,財政部特別規定,如果公司在決算同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就已經清算完結, 也可以不用辦理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相反的,如當年度還沒清算完結,那麼就要辦理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了。
這種決、清算不在同一會計年度情形下,解散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應在何時申報,是依清算申報的時點而定。如果公司是在解散年度之次年5月底前辦理清算申報者,其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就併同清算申報辦理;反之,如果解散年度之次年5月底前還未辦理清算申報,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就要在次年5月底前單獨 申報了。
因此,依李小姐詢問的情形,甲公司102年1月至5月當期決算所得的未分配盈餘是可以不用申報的。至於101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如果該公司在102年底前就清算完結,也無須申報。不過如果過了102年才清算完結,而且在103年5月底前辦理清算申報者,101年度未分配盈餘就併同清算申報辦理;如果過了103年5月底都還未辦理清算申報,那麼,就應該在103年5月底前單獨辦理10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遇有解散時,所得稅的申報是採較為簡便的方式處理,但納稅義務人仍應注意遵守相關申報時限及應申報內容,以免查核時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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