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債務人以不動產抵押借款,屆期未清償,經債權人申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抵償債務,如債權人未向法院聲明對該項利息捨棄或未與債務人約定抵充順序,而法院執行結果,係先以償還利息,而本金發給債權憑證,則該項利息債權人已經取得,自應依規定列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A君辦理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強制執行債權抵押物獲配之利息所得1,801,584元,經稽徵機關依法院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查獲,A君因債務未獲清償,經聲請法院執行拍賣抵押物抵償債務,由於A君未聲明對利息捨棄或與債務人協議指定抵充順序,法院就拍賣所得金額依民法第323條規定分配,A君獲分配利息所得1,801,584元,國稅局除補徵本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倘納稅義務人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時未聲明捨棄利息,亦未於作成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前主張本金先行抵充,則法院依聲請人強制執行聲請狀,按民法規定之抵充順序分配(即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再充原本),縱債權人債權本金未獲分配清償,惟就債權利息已獲分配,則利息所得即已實現,納稅義務人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自行列入申報,避免因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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