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表示,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後稽徵機關掣發繳款書送達納稅義務人,僅係通知繳納之文書,非行政處分,不得作為行政爭訟之標的,籲請納稅義務人特別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指出,轄區甲公司因營利事業所得稅罰鍰事件,不服原處分,申請復查,經該局審酌原處分無誤後,維持原核定,並於102年1月15日合法送達復查決定,甲公司並未於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依法提起訴願,俟全案確定後,該局遂掣發繳款書送達甲公司,請其依限繳納,甲公司卻於接獲繳款書後之102年4月12日始提起訴願,已超過法定訴願期限,程序不合。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案復查決定書於102年1月15日合法送達,甲公司如仍有不服,應於收到決定書次日起30日內之102年2月21日(訴願提起期限102年2月14日為春節假期,順延至2月18日,加在途期間3日)前提起訴願,而非以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後,稽徵機關核發繳納通知文書送達之次日起算訴願期間。
該局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後稽徵機關掣發繳款書送達納稅義務人,僅係通知繳納之文書,尚非行政處分,納稅義務人應注意法定救濟期限之計算,以免錯過法定救濟期間,損及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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