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國內外企業紛紛在臺發行以人民幣計價之國際債券(寶島債),並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櫃檯買賣中心掛牌及交易,投資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所獲配之利息,應否課徵我國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示,發行人如為外國營利事業,利息所得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如投資人為境內居住者,免課徵我國個人綜合所得稅。惟自民國99年起,一申報戶全年之海外所得在一百萬元以上者,仍應計入其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4款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人民幣計價之國際債券(寶島債)其利息所得課稅方式如下:
一、發行人如為外國營利事業,而投資人為境內居住者時,利息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免課徵我國個人綜合所得稅,惟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一申報戶全年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海外所得)在一百萬元以上者,應於取得年度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
二、發行人如為本國營利事業,而投資人為境內居住者時,利息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付息機構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1規定,於給付時扣繳10%,個人持有債券利息所得為分離課稅;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亦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規定。
該局籲請投資人注意相關法令規定,避免因忽略租稅負擔而影響投資收益或補稅受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