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營業人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報退還溢付稅額案件,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無調整事項或已依調整金額自動補報補繳稅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列為先退後審案件。
財政部說明,營業人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按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4條第2項規定,應於清算期間屆滿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退還溢付營業稅額,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基於簡政便民考量,該部於近日放寬是類案件,如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無調整事項或已依調整金額自動補報補繳稅額者,得於查核簽證完成後,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列為先退後審案件,主管稽徵機關將於受理申請之翌日起2個月內退還溢付稅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適用先退後審,其溢付稅額仍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主管稽徵機關並將於受理申請之翌日起30日內以書面告知不符理由:
一、簽證會計師最近3年內曾受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戒者。
二、營業人未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者。
三、營業人有派查案件未結或營業稅違章未結者。
四、簽證會計師未依應查核項目查核簽證者。
五、其他經稽徵機關依其申報及相關資料分析,顯有異常情形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會計師查核簽證前開退稅案件,應依應查核項目查核簽證,並應檢附「營業人因註銷登記申報退還溢付營業稅案件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請營業人特別注意配合辦理,以維自身權益。
財政部提醒,為避免短漏稅款之營業人藉此機制規避稽徵機關查核,經稽徵機關列為先退後審案件,各地區國稅局將訂定事後抽查條件,並進行選案查核,以維護租稅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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