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坊間盛傳可以利用名下無房地產之他人名義來買賣不動產,即使短期、多次出售房地,仍可免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為杜絕炒房歪風及遏止逃漏,特別針對無資力疑似人頭短期買賣房地產案件選案查核。
該局說明,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除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規定排除課稅者外,應依銷售價格按10﹪或15﹪之稅率申報繳納特銷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日前查獲甲君名下有多筆房地產,卻利用名下無房地之乙君名義買賣房地產,因乙君銷售房地時係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僅有一戶自住房地,得以排除課稅。經查乙君於101年6月以總價1,100萬元購入本市內湖區房地,旋即於101年10月以總價1,180萬元出售該房地與丙君,且經該局查得乙君購屋資金全數來自甲君,且售屋後資金又全數匯回甲君帳戶,經核認甲君利用第三人名義銷售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之房地,漏報特銷稅,除補稅177萬元(1,180萬元×15%),並處所漏稅額3倍以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在短期內出售不動產務必要誠實申報繳納特銷稅,勿心存僥倖,以免觸法而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聯絡人:審查三科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