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轉讓預售屋,因房地尚未辦理移轉登記,係屬權利交易性質,應依該權利出售所獲得之利益,全數計算所得額。
該局說明,查核甲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經比較96及97年度資產負債表,發現甲公司96年度申報鉅額預付房地款,於97年度沖銷,但未見轉列至土地及房屋項下,經深入查核後,發現甲公司係購買預售屋,但於辦理移轉登記前,即轉讓予他人,97年度分別申報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及土地增益,因甲公司尚非該房地所有權人,僅對出售預售屋之建設公司有房地移轉之請求權,應以該權利出售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支付之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之餘額,申報所得額,該局遂將原申報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增益,轉正至非營業收入項下,共計調增所得額7,600餘萬元,補徵稅額1,900餘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轉讓預售屋,因尚未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屬權利移轉性質,應按出售利益全數申報所得,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