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營業人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指出,營業人申購統一發票後,時有總、分支機構交互使用,或記帳士、會計師事務所代為申購統一發票後未依申購發票明細交付營業人,致發生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之情事。考量前述情形對於稽徵機關管理統一發票作業之影響尚屬輕微,故於101年9月20日增訂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規定,有關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應處罰鍰案件,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者,免予處罰。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據前揭減免處罰標準第24條規定,營業人如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者,或故意違反稅法規定者,抑或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式逃漏稅捐者,即不適用該標準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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