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所得額之計算,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其餘無法直接歸屬者,應作合理之分攤。
該局查核轄內A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係以買賣有價證券為專業,其申報時將買賣國內有價證券及獲配之股利收入列入免稅所得,惟其免稅所得未依規定歸屬及分攤相關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故該局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將可直接歸屬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予以個別歸屬認列後,再按免稅收入占全部營業收入及非營業收入之比例,計算應分攤營業費用300餘萬元,並將原列報當期利息支出200餘萬元予以遞延,共計補徵稅額85餘萬元。
該局再次呼籲,營利事業於計算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注意若同時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時,其相關營業費用或利息支出是否已依規定,予以合理歸屬、分攤或遞延認列,以免遭剔除補稅。
(聯絡人:審查一科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