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兼顧課稅公平及杜絕取巧行為,納稅義務人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之銷售價格較時價偏低而無正當理由者,依法稽徵機關得依時價或查得資料,核定其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並補徵之。
該局指出,為維護租稅公平,除對於應申報者,卻以無所得資力者短期買賣房地、疑似利用人頭銷售等類型之銷售案件加強選案查核外,對於已申報特銷稅的案件,也會查核申報情形是否合理,如有偏離市場行情藉以短報繳特銷稅的情形,將會依法調整並予以補稅。
該局日前查核轄區內特銷稅申報案件,甲君出售房屋及其座落基地,出售價款分別為房屋750萬元及土地650萬元,總價為1,400萬元。因該房屋、土地取得時間不同,出售時僅有土地係於2年內買入而為特銷稅之課稅範圍,故賣方甲君僅就土地部分申報銷售額650萬元,並自行繳納特銷稅額65萬元。惟進一步調查發現,該房地交易總價雖符合市場行情,惟該房屋為屋齡近30年的老舊屋,且即將拆除改建,依房地交易價格及鄰近銷售之現況分析,甲君申報出售土地的價格竟然比房屋還低,顯不合理。經查出售該房地之房屋評定現值與土地公告現值分別為25萬餘元及460萬餘元,如依交易總價1,400萬元按現值比例計算,該土地銷售價格應為1,300萬餘元,甲君原申報的土地銷售價格650萬元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經重行核定土地銷售價格為1,300萬餘元,甲君尚須補繳稅額67萬餘元的特銷稅。
該局特別提醒,租稅公平為政府長久以來努力維護之目標,任何想藉由扭曲租稅公平以達成私利之規避或不法的操作手段,均為法律及社會大眾所不容許。籲請納稅義務人應誠實申報繳納特銷稅,勿心存僥倖,以免觸法而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聯絡人:審查三科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