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含結算、未分配盈餘申報及暫繳自繳稅款暨補徵稅款)及罰鍰,可向國稅局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可申請分期繳納條件有二,其中之一為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年內,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合計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者。而前開營業收入計算期間之「前一年內」及「較前一年度同期」,常有營利事業誤解其義,該局特別舉例說明如下,甲公司收到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書,其所載限繳日為102年7月25日,如該公司營業收入淨額102年1至4月合計為600萬元,較前一年度同期101年1至4月營業收入淨額1,000萬元減少40%,即可向國稅局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需申請分期繳納,應注意須於限繳日前申請,每筆稅額以申請一次為限,但營利事業已申請停業或註銷、擅自歇業或經主管機關撤銷、命令解散、廢止則不適用。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李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