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不服核定應納稅捐之處分,未依法申請復查,卻一再申請查對更正之案件,國稅局將逕依復查程序辦理。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接獲國稅局補稅通知時,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誤記、誤算、其他顯著錯誤或對同一課稅事實重複發單通知繳納之情形,得依稅捐稽徵法第17條規定,於規定繳納期間內,要求國稅局查對更正;倘係對於核定課稅之內容不服,諸如適用法規錯誤或認定事實錯誤等情形,則應依同法第35條規定,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向國稅局申請復查。是以,查對更正與復查程序之適用情形並不相同,納稅義務人如不服核定課稅之內容,仍應循復查程序救濟之。
該局呼籲,如納稅義務人為規避行政救濟加計利息及後續強制執行,對於應提起復查程序之案件,卻一再申請查對更正者,國稅局得依法函復納稅義務人否准更正之法令依據,並將是類案件逕依復查程序辦理。
(聯絡人:法務一科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83)